昨日,广州市印发实施《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通知》所指“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广州市2012年前已立项建设,且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从印发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际上,广州市从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不再新立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剩余经适房为“售完无补”。今后退出与回购的零星经济适用住房,不再面向轮候家庭推出销售,根据相关规定转为其他政策性住房使用。
什么样的群体可以购买经适房?记者了解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限于已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
《通知》印发后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销售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另行制定销售细则。经适房销售采取评分排序。《通知》印发次日起,轮候家庭的评分不再调整,排名也“固化”。而印发前已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根据原有销售细则、原有评分排序结果和本通知规定继续完成销售。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处理。如果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或者轮候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或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将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