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6日,《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在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针对群众关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分配和支出问题,修订草案明确:“业主共用部位产生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每季度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补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扣除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经营所得要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
修订草案还明确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在全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管理。为解决小区车位销售不规范问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配建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